沐矶 写于 2009年07月29日 12:28:28 浏览次数:9541 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动农村业务的全面发展
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动农村业务的全面发展
——论农村保险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摘要】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自然环境复杂、农业生产结构多样等因素,我国农业保险运行较为困难,鉴于以上因素,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关于“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的要求,农业保险应选择 “政府支持、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运作,以商业保险公司为经营主体,通过政府财政补贴与其他涉农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产生的亏损。
【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村业务 机遇与挑战
一、农业保险发展机遇
(一)发展背景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总体上已经初步具备了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支持保护的条件和能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出路,尤其是粮食生产,已经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因此,我国必须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风险保障,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农村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人均收入逐步增高,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方面,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取向改革深化、收入分配的差距扩大,人民内部矛盾有了新的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加强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预测预警体系,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势在必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强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发展机遇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助机制”。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保险业贯穿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紧密结合行业实际,努力使三农保险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要以小额保险为突破口,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这既是支持“三农”服务经济全局的需要,更是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发展农村保险不仅是贯穿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服务民生、深度参与农村改革发展的有效方式,同时还是增强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推动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举措,巩固和发展市场主体地位,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推广和实施,PICC在农村地区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品牌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二、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挑战
单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经营的主体面临高风险。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弱势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一般都很高。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灾害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承保难。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以后,土地使用权分散到户,仅徐州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户达170万户,面广量大,保险期限短,使得农险保费,特别是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取难度较大。二是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标的分散,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相对集中,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三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且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
对于单一性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发展面临的困境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
1、农业保险的公共属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由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降低,造成市场的失灵,要求政府必须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
2、现行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缺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并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低补偿”的原则经营,仅仅保障的是农业标的的“物化成本”,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相对较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
3、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低补偿”的原则经营,导致农业保险费用偏低,然而有限的费用还要支付农村协保人员的工资、费用及各种补助,同时要支付用于现场查勘、聘请专家、会议培训、新闻宣传等方面。进一步加剧了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由于我国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不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4、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受农业经营者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在农业保险中会出现道德风险,,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也只是泛泛谈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三、依靠政府,积极探索农村业务全面发展之路
针对我国众多的农业人口、复杂的农业自然环境、多样的农业生产结构以及幅员辽阔的区域等制约我国农业保险运行发展的因素,在全面理解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战略意义,正确认识农村保险市场的潜力和机遇,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政治优势、政策优势和网络渠道优势的基础上,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紧紧依靠政府,在各级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下,密切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坚持以“政府支持、商业化运作”为原则,建立“政府支持、农民认可、商业运作、广泛覆盖”的农村保险模式,努力提高农村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积极作用
1、紧紧围绕“政府支持”,积极构建与部门间互助合作平台。发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部门建立互动合作关系至关重要。要紧紧依靠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基础上,密切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搭建互助合作平台,争取在宣传引导、沟通协调、组织推动等方面提供更大的支持,帮助解决业务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为业务发展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
2、提高农民对农村保险的认知度,加强人保公司市场主导地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和成功推广,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农村保险的需求更加迫切,为商业性保险的推广奠定了基础。通过加强农业保险营销工作,强化公司在农村保险市场的渠道优势、人才优势、品牌优势、扩大先发优势、在更加激励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巩固并加强公司的市场主导地位。
3、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提高农村保险覆盖面。在政策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开展的同时,立足我国农村特定环境,开发适合农村地区发展的新险种,充分考虑农民群体的接受能力,本着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设计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的农村保险产品,以农村家财险、小额意外险、健康险等产品为主要内容,同时拓展其他财险及寿险互动保险业务,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占有率。
4、加强网点开发,积极探索商业运作有效渠道。坚持“政府支持、商业化运作”的原则,是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模式,通过政府财政补贴与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
(1)要深度开发现有“三农保险服务站”的作用,把农村保险产品与政策性农险业务相结合,为农民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保险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农网建设,以“三农保险服务站”为依托,向下延伸,建立村级服务网络,深入挖掘客户资源,提高业务覆盖面。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聘请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乡村干部为公司农村网点工作人员或驻村协保员以及营销员,实施增员计划,打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农险营销团队。
(2)建立中心区域营销服务部,拓宽创新销售渠道。在中心乡镇建立自己的营销服务部,辐射周边乡镇,带动农村业务发展。同时加强与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疫控等部门的合作关系,利用其机构、人力和专业优势,为农险业务开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加强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涉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在农村地区分布广、资信实力强、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涉农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保险服务窗口,开办农村小额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普通农村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并逐步扩展家财险等农村保险业务。加强与当地农经站、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农村产品销售及服务机构的合作,代理销售小额农村保险产品。加强与劳务输出培训机构合作,通过培训机构加强保险教育,增强农村劳动人口保险意识,拓展外出务工人员相关的农村劳动力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合作,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探索电话、网络等新型销售渠道。
(3)完善网点建设,使业务发展和效益提升并重。对于公司自有网点,要根据业务规模、经营效益、客户反馈等指标对网点实行动态评估,分级管理,在网点人员待遇、内部配置、承保理赔权限等方面制订不同的标准,推动提高网点销售能力和经营效益。对于外部渠道,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利益纽带关系,实现双方在扩大承保面和控制赔付率等目标上的高度一致。
5、开展多种渠道宣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多角度,深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宣传政府的扶持政策、各种工作举措、百姓受惠的真是感受;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电影下乡活动,将一些农村保险知识、海报等宣传资料,送到农民手中。特别是加强与政府间的汇报沟通,通过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主动介绍公司农业保险工作,特别是重大承保、理赔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寻求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细分群体,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宣传策略。
针对广大农民,要重点宣传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及公司配套举措,抓住重大、典型理赔案例,通过鲜活的实例,宣传农业保险的作用意义,启发农民保险意识。宣传农业生产科技知识,使广大农民在提高农业生产技能的同时,了解并关注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产品
针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重点宣传公司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大灾的理赔,强化公司勇担社会责任。为政府分忧,为百姓服务的社会形象。
通过与各级政府建立持续、高效、互信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农险业务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平台。同时坚持“政府支持、商业化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支持、农民认可、商业运作、广泛覆盖”的模式,提高广大农民保险意识,充分利用现有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资源优势,强化PICC品牌影响力,发挥其在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速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推动农险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政府得满意、保险得发展、百姓得实惠的互惠共赢局面。